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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资讯!越秀区股东出资纠纷如何处理咨询

来源:法务网   2023-03-27 18:36:4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州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已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股东不构成抽逃出资。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仍属于抽逃出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珏某公司从成立至今,注册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均是1亿元,并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所称进行了增资。其次,从工商登记信息和公司章程来看,珏某公司的最初股东和变更后的股东对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是认缴,且认缴的出资时间均为2065年12月31日。再次,即便从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依据的珏某公司2016年12月2日的平安银行交易明细及来看,所谓股东注资均是虚假的,各股东均是通过2千多万元的资金进行轮番倒腾、过桥,根本没有1亿元,且最终根本没有成为珏某公司的资产,珏某公司管理人对相关股东、监事所作的调查也进一步证实实际出资的虚假性。最后,从方某、姚某某、孙某某、赖某某以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来看,亦说明其没有实际出资。且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也将认定抽逃出资情形之一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予以排除。故综合上述分析,不应认定王某某、梁某某、姚某某、叶某某、赖某某、郭某、方某抽逃出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叶某某、郭某、徐某是否应向珏某公司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本案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根据查明事实,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叶某某、郭某、徐某均确认珏某公司2016年11月16日的验资报告是通过验资代理公司出资过桥而形成,实际上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上述股东也未能证明其将出资款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上述款项均未经法定程序转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并非抽逃出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现珏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故本院认定叶某某、郭某应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